辩方对承担一半责任的决定提出上诉
本案的当事人分别为张某、韦某。他们都是上海一所大学的学生,起初并不认识。他们是在一次校园篮球比赛中认识的。比赛中,两人相撞,导致张某摔倒在地受伤。随后,张某将魏某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65000余元。 2020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魏某对张某的伤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魏某不服判决。他认为篮球比赛存在一定的风险,他并没有故意击倒对手。为什么要让他承担责任?于是,他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二审的重点是什么?如何确定接触运动中受伤的责任?两年前的那场篮球比赛发生了什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超伟:本案的两被告人是张某、魏某。他们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张属于俄罗斯队,魏属于德国队。
学校篮球比赛期间发生事故
张和伟都是篮球爱好者。 2019年10月,两人就读的大学组织了一场篮球友谊赛,各院系的学生参加。 10月11日的预赛中,张伟两队展开激烈角逐。然而,就在比赛进入下半场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朝伟:在比赛中,张某恰好处于进攻状态。当他准备起跳上篮时,韦作为防守者,盖掉了投篮或者盖掉了火锅。一个动作。结果,双方的身体在空中碰撞在一起。
张一队穿着蓝色制服,魏一队穿着深色制服。场馆外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当天中午11点49分左右,张某在本方半场成功断球。此时对方半场无人防守,他得球后发起快速反击。
被上诉人张:我只是加速了,想快速上篮完成进攻回合。然后在上篮的过程中,我感觉有人在空中撞到了我身体的侧面和后面,然后我就直接摔倒在地了。
防守时发生碰撞,对方倒地受伤。
图中,身穿蓝色队服、带球跑在最前面的男孩就是张某。紧随其后,身穿深色制服的少年,正是魏。当张起跳上篮时,韦追上张,两人相撞。随后,张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被上诉人张某:摔倒在地后,我以为我要站起来。然后我意识到我的双手失去了控制。然后当我站起来的那一刻,我感到身体有一种拉扯的感觉,因为它离我的心脏很近。极其痛苦。
张先生花了数万元治疗伤势。他觉得这一切都是韦在比赛中犯规造成的,韦应该对这件事负责。但韦伟认为,篮球比赛中身体接触是不可避免的,他并不是故意的。为何要承担民事责任?见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5000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韩超伟法官:根据我看到的材料(庭前调解),魏某愿意支付的赔偿金额是1万元,但张某觉得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他所支付的费用和金额是比较大的。 ,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一审认定防守行为构成犯规,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1月30日宣判。法院一审认为,魏某的防守行为构成犯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较多对抗性运动,对可能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判决魏某应承担张某受伤赔偿责任的50%。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超伟:魏某上诉中,其上诉请求是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张某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请求。他认为我不应该付一分钱。
韩朝伟法官解释,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本案二审适用的法律发生了一些变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超伟: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
〉
《关于时效的若干规定》,那么虽然本案的所有事实,包括本案的一审判决,都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风险自负的相关规定。
二审案件适用民法典自我约束条款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二审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自愿风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并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者,不在此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超伟:其实这条对于我们法官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规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是否违反篮球比赛规则呢?我们能否判断这是否违反了篮球规则?遵守规则的人主观上能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本案审理的焦点和难点。
法院需还原比赛细节并从多方面进行评判
那么就本案而言,“风险自负”是否就意味着不用承担责任呢?法官认为,这还需要从魏某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多方面来判断。这就需要还原游戏的细节。
身体犯规和技术犯规有什么区别?
作为证人出庭的年轻人肖某,担任那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当时他是该校日语系的学生,并不是专业裁判。他在法庭上表示,当他看到韦某击倒张某时,他与另一位裁判商量,并判韦某身体犯规。但事实上,在学校体育部门2019年12月发布的第一份声明中,就明确表示:“当值裁判吹罚防守球员韦某技术犯规”。几个月后,学校体育部门再次发表声明,发布了第二份情况声明,其中对处罚进行了更改。上面写道:“由于对当时情况的误解,当值裁判将这次判罚写为技术犯规。经与裁判语音和现场视频确认后,当值裁判将该判罚报告为身体犯规。”犯规,罚球两次。”那么学校为何做出这样的改变呢?身体犯规和技术犯规,两者有什么区别?他们在案例中意味着什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朝伟:首先,技术犯规的定义很简单,就是没有身体接触的犯规。让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例如,在篮球场上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对场边裁判和场边观众做出不礼貌的行为,就属于技术犯规的范畴。第二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比如我针对你,我把你推倒了。换句话说,他会拉住你的球衣,阻止你上篮或投篮。
向篮球协会了解裁判规则和涉及的处罚
身体犯规是指“违背体育精神的犯规”。与技术犯规最明显的区别是存在身体接触。在中国篮协批准的《篮球规则2020》一书中可以发现,身体犯规包括多种情况,例如“在攻防转换过程中,防守球员与进攻球队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接触”。为了打断对方的进攻“接触”等,行为上有明显的“故意”倾向。
石先生见证人:第一个情况的陈述是由于我的失误造成的。篮球场上的技术犯规和身体犯规的概念我并不清楚,也不是很清楚。
学校纠正由“技术犯规”改为“身体犯规”
目击者石先生是该校一名老师,也是比赛的负责人。他见证了整个比赛,并写下了学校的解释。施先生表示,由于自己对篮球规则了解不够,在第一次情况陈述中将韦的犯规行为误写为“技术犯规”。随后,他通过与张某沟通并根据当时的视频,将其纠正为人身侵犯。犯规。不过,魏某并不认同学校对情况的解释。
学校出具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了解到,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比赛在结束前继续进行。公开场所视频显示,张某所在球队获得2次罚球机会和1次发球权,符合违规行为。 “两罚一罚”的判罚是一致的。不过,韦的经纪人认为,在场的老师和裁判都是篮球业余爱好者。根据最终的判罚判断韦为身体犯规,然后改变情况描述,并没有效果。
魏某诉讼代理律师田成海:动作这么快,他(张)应该预料到会摔倒。既然没有故意,就没有过错,更没有重大过失。每个人都应该对这项体育活动有一个自我判断。
韦某一方认定两人有身体接触,属于正常防守范围,而张某一方则认为,既然被吹罚了“身体犯规”,这说明韦某的行为超出了篮球比赛中的合理限度。类别,有主观故意。
张的诉讼律师李香梅:我们认为这次身体犯规不属于正常的篮球规则之内。所谓自愿风险,是合法的,有规则的,上诉人违反了规则,那就有故意、故意、明知放弃。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身体侵犯是否可以等同于法律上的主观恶意?
那么,魏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人身侵犯呢?身体侵犯是否可以等同于法律上的主观恶意?为了更详细地了解本案涉及的处罚情况,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前往上海篮协进行了更多沟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朝伟:首先他们反复看了视频,所以他们给出的答案是用膝盖打。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是他们认为韦某的这个行为很难构成非常严重的犯规。
裁判了解到,根据相关篮球规则,如果选手在比赛过程中与对手发生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则属于身体犯规。不过,并不是所有被吹罚犯规的人的犯规都是针对的。他们都是其他参赛者的人,不同的情况需要仔细筛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朝伟:除了专门针对人而非球的犯规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犯规。有些实际上是用球瞄准你的。只是说明我身体的接触面积可能更大一些。
学校将犯规类型改为身体犯规有证据有依据
法院经综合考虑,二审认为,校方第二次情况陈述将韦某的犯规类型纠正为身体犯规,有理有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朝伟:本案中,魏某确实与张某发生了身体碰撞。同时我们也可以判定他确实犯了这样的身体犯规。不过,根据现有证据,我们无法说魏某是故意用膝盖撞伤张某的。
如果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则适用自担风险条款。
合议庭认为,虽然张某因魏某的防守而受伤,但魏某的行为已构成身体犯规。但从民事责任的各个方面来看,魏某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民法典中的自愿风险条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超伟:从本案其他证据来看,魏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争议。而且,当他防守他的时候,他是瞄准球的。他是针对你的。张控制的球并没有指向张的身体。本案中,我们认为其行为尚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
法官:对抗性更强的项目注意义务更宽松
而且,法官指出,从体育活动的特点来看,篮球本身就是一项对抗性很强的项目,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应限制在比一般注意义务更宽松的范围内。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朝伟:我们在看待这样的犯规时,不能简单孤立地看待这样一个问题,而必须结合整个篮球比赛的特点和当前的情况来看。篮球比赛的情况。你看,既然是在高速环境下的对抗,在瞬息万变的情况下,眨眼之间,你就不能要求运动员在做出某个动作之前三思而后行。 。
在采取防御行动之前需要深思熟虑,显然是不现实的。
合议组认为,在比赛中,双方球员都必须全力以赴,其风险明显高于普通体育课中的篮球比赛或作为课余时间的游戏活动。要求魏在采取防御行动之前考虑所有可能性是不现实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超伟:我将不遗余力地为部门荣誉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但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是业余选手,他们对比赛规则的理解和技术动作的运用肯定与其他人有所不同。职业队的球员肯定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这就产生了冲突。在这种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对魏的行为不能太严厉。
二审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张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虽然魏某在比赛中与张某相撞并造成其受伤,但魏某无需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认为,本案的处罚并不意味着所有类似纠纷均适用“自愿风险条款”。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朝伟:我觉得更应该强调的是,如果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不需要赔偿,但也不要把这个附带条件放在某个位置,因为你没有把它放在某个位置。如果把这个附带条件放在某个位置,后果将非常突出。从此以后,大家就随性一点吧。如果你受伤了,那就受伤了,与我无关。
法官关于“自我承担风险”的限制性规定,是指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能以“自我承担风险”为由免除责任。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超伟:我觉得有必要强调一下,大家在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希望不要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旦发生,该承担什么责任,或者该承担什么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mingze8.com/html/tiyuwenda/9383.html